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国情报渗透活动也更加活跃。他们以我国党政军机关、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核心涉密岗位人员为目标,千方百计进行拉拢策反,搜集我国核心机密情报,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在金钱收买、威逼胁迫等手段下,一些人被拉拢策反,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棋子。其实不论公职人员、企业职员还是科研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构的策反对象。
案例一:大学副教授出卖情报
周某,1973年生,2006年获博士学位,主要从事高精尖通信技术研究。周某赴国外某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在申请签证时,表明了自己身份并在签证材料中附有其关于高精尖通信技术领域研究的博士论文复印件, 引起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关注。
周某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期间,境外间谍人员多次约其见面,并表示为该国政府工作可支付报酬,周某默许同意。周某回国后,继续向对方出卖情报。案发前,周某为我国某高校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所在实验室承担了众多国防军工单位和军队大量涉密研究项目。
经查,周某在参谍期间,先后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大量国防军工重要涉密数据和文件资料,涉及我国多种重要武器装备的研制状况、作战性能、技术参数等核心秘密。经有关部门鉴定,这些资料有机密级、秘密级文件200余份,文件的泄露对我国国防军事安全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2011年,国家安全机关将周某抓获。2014年5月20日,周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二:妻子成为助推手,公职人员当间谍
章某某,案发时任我国某涉外部门处长,在境外任职期间,某国间谍情报机关利用其妻子将章某某策反,在金钱利诱和感情拉拢下,章某某为该国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大量工作机密 。任职期满回国后,章某某仍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频繁会面,并按对方要求提供了大量国家机密。
最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章某某死刑,判处其妻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三:受威胁被策反,搜集情报被判无期
耿某某,1970年生,案发前曾在某国有企业驻外代表处任职。2007年,耿某某在驻外工作期间,因处理正常事务与当地安全部门人员结识。随后,对方以耿某某本人及其家人在境外的生命安全相威胁,将耿某某策反发展。此后,耿某某在对方指挥下,搜集我国国防军工科研领域大量涉密情况、我国驻该国使馆内部情况,以及我国在该国常驻机构、赴该国团组人员情况等,并在任期结束回国前接受了对方布置的回国“潜伏”任务,回国后继续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保持秘密联系。
经调查,耿某某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的文件资料中,机密级、秘密级文件50余份。2016年7月,耿某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四:被胁迫签保证书,主动自首免追责
李某某,1972年生,我国某边境城市国家机关副科级干部。2017年5月,李某某陪同两名中方客户赴某国考察,在其入关时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带离盘问,并将其手机存储内容进行复制,询问其通讯录内联系人情况。随后,境外间谍人员以莫须有的理由强行对李某某开具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签署为对方服务的保证书,否则不得离开。李某某迫于无奈,在胁迫之下签署了保证书。
回国后,李某某第一时间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如实讲述了其在境外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胁迫策反全过程的情况。根据《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对李某某不予追究。
以上案例警醒我们,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方人员的渗透策反均发生在当事人出国(境)之后。对外交往时,一些人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很容易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拉拢策反的对象。一旦保密意识淡漠,就极易被他国利用。
北卡科技提醒您,不论公职人员、企业职员还是科研人员,出入境时,应该做好手机内的文件数据保密,并将一些重要软件提前卸载, 避免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获取敏感信息,此外还需牢记以下几点:
1、在国外境外不得随意谈论国家秘密和内部情况,不议论所在国和第三国的敏感问题。
2、商议涉密事项及内部事项,应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会谈或谈判时,不得把涉密文件或内部资料带入会谈场所。必须携带的,会谈时应妥善保管,不要随意摆放。
3、密电和涉密文件必须在中国驻外使(领)馆保密室草拟,不得在住地房间内起草、阅读密电、涉密文件或内部资料。
4、在私人通信中不得谈及内部情况,不准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普通长途电话谈论秘密事项,不得使用境外人员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5、向国内邮寄涉密载体,要通过外交信使传递。传输涉密文件、资料时,要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政府机构办理。不得使用普通邮递、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国家秘密,不得托人携带或在回国人员托运行李中挟带涉密载体。
6、在境外遇到盘问、利诱、胁迫或者重大异常情况的,要站稳立场、巧妙处置,并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领)馆。